人物履歷
1976年07月吉木乃縣東方紅水庫接受再教育;1978年10月吉木乃縣水利局鑽井隊駕駛員;
1982年01月任吉木乃縣鑽井隊隊長;
1985年任吉木乃縣水電局副局長;
1987年09月任吉木乃縣水電局局長;
1988年08月任吉木乃縣縣委副書記;
1992年07月任福海縣縣委副書記;
1995年05月任富蘊縣縣委書記;
2000年04月任阿勒泰地區行署副專員;
2002年12月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扶貧辦主任(副廳長級);
2008年02月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辦主任(廳長級);
2009年02月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8月5日,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訊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趙國明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免去職務
2015年9月18日,政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原黨組書記、主任趙國明涉嫌嚴重違紀。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二十九條“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如果嚴重違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或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分別依據情節給予警告處分,或撤銷其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資格”的規定,決定:撤銷趙國明政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一屆委員會委員資格。開除黨籍
2015年11月1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對自治區扶貧辦原黨組書記、主任趙國明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趙國明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重大問題上違背中央和自治區黨委的決策部署,故意作出與中央和自治區關於扶貧龍頭企業認定、扶貧貸款貼息等相關政策和規定相違背的決定。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違規選拔任用幹部。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收受禮金。嚴重違反工作紀律,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違法犯罪。
趙國明身為黨的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給予趙國明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察廳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